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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
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與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
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要點之規定。
本要點所定工程金額係指採購標案預算金額,如為複數決標則為
各項預算金額;因契約變更致金額異動者,則為變更後之契約金額。
四、機關辦理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
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
不適用之:
(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
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至少一人。
2.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品管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
,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未達五
千萬元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許之職務,但不得
跨越其他標案,且契約施工期間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一)報監造單位審
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四)品管人員於進駐工地前一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有因業務上相關之
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情事者,廠商應主動更換人員提報;如未
提報,監造單位應通知廠商更換人員。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五、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
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
取得前項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
始得擔任品管人員。但特殊情形,工程會有另定者,不在此限。
在職品管人員已報名回訓在案,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能
於前項期間取得回訓證明者,經機關同意並檢具證明文件,得向工程
會申請展延回訓期限六個月。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第二項回訓實
施期程,由工程會另定之。
十、機關辦理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
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
(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每一標案最
低人數規定如下:
1.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至少一人。
2.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至少二人。
(二)前款現場人員應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監造服務期間應在工
地執行職務。
(三)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
如附表三)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
(四)第一款現場人員於進駐工地前一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有因業務上
相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之情事者,監造單位應主動更換人員
提報;如未提報,機關應通知監造單位更換人員。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機關自辦監造者,其現場人員之資格、人數、專職及登錄規定,
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但有特殊情形,得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不適用
之。
十四、機關於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工程開工時,應將工程基本資料填報於
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路系統,並應於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後二十
日內,將結算資料填報於前開系統。
十六、機關應依第四點及第十點規定,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
別訂定品管人員或監造單位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由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更換並調離工地,並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
訊網路系統備查:
(一)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二)未能確實執行品管或監造工作。
(三)工程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可歸責於品管人員或監造
單位受訓合格現場人員。
(四)於進駐工地前一年內或執行業務期間,有因業務上相關之犯罪行為
,經判刑確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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