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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第五點、第十點
五、機關於工程驗收完成後二十日內,應將完整之計分事實資料填報於標
案管理系統,並辦理計分作業。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得經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期,並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延期理由及預定
完成時間。
計分內容經機關承辦人員填報,及其內部指派之審查人員覆核後
,應循行政程序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以書面通知施工廠
商計分結果。
前項承辦人員辦理計分作業,及審查人員辦理覆核作業,完成後
應填具檢核表,如附表三。承辦人員及審查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十、個別工程於標案管理系統登錄之計分資料,開放機關及該工程施工廠
商上網查閱。
前項資料經機關確認有政府採購法所定之異議、申訴、調解、仲
裁或訴訟等爭議處理程序者,應予以註記;並於完成爭議處理程序後
登錄處理結果。
機關得將施工廠商之履約情形計分成績,列為辦理工程採購以最
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或評分項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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