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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審議執行及考核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09.07.29 |
發布字號: |
工程管字第1090017814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審議執行及考核要點 |
內容: |
修正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審議執行及考核要點部分規定
一、行政院為協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解決
經行政院活化閒置公共設施督導會議(以下簡稱督導會議)認定列管
之閒置公共設施活化經費不足問題,提升活化之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
三、設施管理機關推動經督導會議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活化作業所需經費
,以該機關預算支應為原則;其無法支應者,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爭取補助支應仍有困難者,得依本要點申請全部
或一部之補助。
督導會議列管之閒置公共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配合中央重大政策之案件,包括轉型為長期照顧、托嬰、非營利幼
兒園等用途使用、提供青年創業、地方創生使用等。
(二)地方主管機關編列閒置公共設施活化經費配合款之案件。
(三)其他經第五點第一項專案審查會議決議優先補助案件。
四、閒置公共設施活化補助經費之申請,由設施管理機關擬具閒置公共設
施活化計畫,包含計畫緣起、閒置原因分析、計畫目標、期程、投入
資源、經費分析(含其他中央機關補助情形)、執行策略及方法(含
相關協調會議辦理情形)、財務自償性分析、設施使用管理計畫、預
期活化效益等,並填具基本資料表(如附件),提報地方主管機關評
估後函報各閒置公共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副知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十、本要點所需活化補助經費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支應,總補助經費
上限為新臺幣三億元,並適時依活化補助經費支應情形滾動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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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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