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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及第六點附件五至附件七,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1.07.21 |
發布字號: |
工程管字第1110300639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 |
內容: |
修正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九點
四、推薦方式: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
1.推薦機關:各工程主管機關或本會。分為以下二類別:
(1)中央機關別:中央機關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館
。
(2)地方機關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2.推薦工程查核期程(以下簡稱查核期程):自前一年七月一日至
當年度六月三十日。但特殊情形,本會有另定者,不在此限。
3.工程分類:
(1)土木工程類:道路運輸工程、工業區開發工程、機場工程、垃
圾掩埋場工程、共同管道工程、新市鎮開發工程及生態復育等
。
(2)水利工程類:水庫及蓄水工程、海岸河川整治及水利工程、水
土保持之處理及維護工程、港灣工程、下水道工程、自來水工
程及生態復育等。
(3)建築工程類:一般建築物(包含辦公室、教室、社會住宅、停
車場建築工程、室內裝修工程或其他類似公有建築物工程等)
、特殊建築物(包含圖書館、體育館、競技場、博物館、音樂
廳、劇場、醫院、紀念性建築物、歷史性建築物或其他類似公
有建築物工程等)及生態復育等。
(4)設施工程類:污水處理廠工程、焚化廠工程、環工設備設施組
裝系統工程、交通控制系統工程、電業設備工程、機電或系統
工程及生態復育等。
(5)軌道工程類:鐵路工程、捷運工程及生態復育等。
4.前目工程分類,依其工程規模分為五級推薦: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
(4)第四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
(5)第五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5.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類別、級別,本會得調整之。
6.推薦基準:除特殊情形,本會有另定者外,推薦之工程應符合下
列規定:
(1)各工程主管機關推薦之優良工程件數,以不超過查核期程已查
核件數二十五分之一為限,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2)推薦之工程在查核期程內經各工程主管機關施工查核小組或本
會查核結果無涉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
善完成之工程,並就查核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工程擇優推薦
。
(3)推薦之工程施工進度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包含查核期程完工者
),且進度落後幅度在百分之五以內為原則(依契約規定及核
定之施工進度表計算)。
(4)設施工程類,如為機電設備並單獨辦理發包者,應完成全部系
統測試及試運轉,且性能符合設計需求。
(5)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工
程,需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
(6)以開口契約子案推薦者,其推薦子案經費需占總工程契約金額
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7)屬財物採購兼有工程性質標案,以工程性質、規模推薦。
7.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於工作場所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
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
(2)施工廠商於查核期程內,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
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
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
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3)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4)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管機關處
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契約金額在新臺幣
二億元以上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契約金額在
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
三十萬元;或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
幣十萬元。
(5)曾獲得金質獎之工程。
8.不符合第六目或有前目不得推薦情形者,應提評審會議決定。
9.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檢附文件:(附件一)(含電子檔)
(1)表一:「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推薦表(含電
子檔)。
(2)表二:工程主辦機關聲明書。
(3)表三:「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之工程自評意
見表(含電子檔)。
(4)表四:工程施工查核改善對策及結果表。
(5)表五:缺失改善照片表。
(6)表六:主辦機關自評表;表七:設計單位自評表;表八:推薦
機關(單位)審查評分表。
(7)歷次工程查核過程之相關紀錄。
(8)相關之契約部分影本(含首頁契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
及立約雙方用印資料)。
(9)施工計畫書、品質計畫及監造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計畫書
電子檔)。
(10)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
(11)監察院、審計部或法務部廉政署等相關機關調查施工缺失辦理
情形。
(12)查核期程內勞動檢查機構之檢查紀錄。
(二)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
1.推薦機關:各主管機關或本會。分為以下二類別:
(1)中央機關別:中央機關所屬部、會、行、處、局、署、院、館
。
(2)地方機關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2.推薦設施維護抽查期程(以下簡稱抽查期程):自前一年七月一
日至當年度六月三十日。但特殊情形,本會有另定者,不在此限
。
3.設施維護範圍:交通設施、水利設施、建築設施及其他設施。
4.前目設施維護範圍,依其設施興建總規模分為五級推薦:
(1)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2)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
(3)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
(4)第四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
(5)第五級工程:契約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
5.各主管機關推薦之級別,本會得調整之。
6.推薦基準:除特殊情形,本會有另定者外,推薦之設施維護應符
合下列規定:
(1)各主管機關推薦之設施維護件數,以不超過依公共設施維護管
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於本會網站完成公開維護管理情形之件數
百分之一為限,不足一件者,以一件計。
(2)公共設施完工達五年以上者。
(3)推薦之設施維護在抽查期程內經本會或權責機關抽查結果無涉
及結構及使用安全等缺失,或其缺失已依限改善完成之設施,
並就抽查分數在八十五分以上之工程擇優推薦。
(4)屬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規範範圍,資訊已公開
,並上傳至本會指定資料庫。
(5)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設
施,需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
7.設施維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推薦:
(1)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於工作場所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
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
(2)維護管理單位就該設施於抽查期程內,曾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
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經勞動檢查機構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
工合計三次以上、或罰鍰處分金額合計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
,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3)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至第一百零三條之情事。
(4)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設施維護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主
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契約金額
在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契
約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累計罰鍰金額
達新臺幣三十萬元;或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累計罰鍰金
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5)曾獲得金質獎之設施維護。
8.不符合第六目或有前目不得推薦情形者,應提評審會議決定。
9.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檢附文件:(附件二)(含電子檔)
(1)表一:「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推薦表(含電
子檔)。
(2)表二:設施維護主辦機關聲明書。
(3)表三:「公共工程金質獎」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之自評意見表
(含電子檔)。
(4)表四:主辦機關自評表。
(5)歷次公共設施維護抽查過程之相關紀錄。
(6)各工程契約、維護管理契約、結算驗收證明書影本(含首頁契
約標的、契約金額、履約承商及末頁立約雙方兩造用印資料)
。
(7)維護管理計畫、維護管理手冊及監測計畫審查紀錄(含核定之
計畫書或手冊電子檔)。
(8)其他解決困難問題之相關佐證資料。
(9)監察院、審計部或法務部廉政署等相關機關調查維護管理缺失
辦理情形。
(10)抽查期程內勞動檢查機構之檢查紀錄。
(三)個人貢獻獎:
1.推薦機關、廠商或團體:工程主管機關、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
位、施工單位或相關公會、協會、學會或本會委辦之公共工程品
質管理人員訓練機構等團體。
2.推薦類別:分為第一類、第二類。
3.第一類之候選人應符合下列之資格:
(1)具有技師、建築師證照或本會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
班」結業證書者。
(2)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且所主辦之工程最近三年
度內獲工程主管機關查核為優等或最近三屆公共工程金質獎獲
有優等以上者。
(3)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本獎項。
4.第二類候選人應為積極推動品管制度(包含主辦機關、代辦機關
、規劃設計單位、專案管理單位、監造單位及施工單位之非品管
人員)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績效優良人員。
5.檢附文件:依「公共工程金質獎個人貢獻獎推薦須知」第五點之
規定辦理。(附件三)
九、獎勵:
得獎機關、廠商及個人之獎勵內容如下:
(一)公共工程品質優良獎及公共設施維護管理獎:
1.機關:
(1)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關規
定辦理獎勵。特優者,最高記二大功;優等者,最高記一大功
;佳作者,最高記功二次。
2.廠商:
(1)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
(2)得獎廠商由本會公告於指定之優良廠商資料庫。特優及優等者
,獎勵期間自資料庫公告日起二年;佳作者,獎勵期間自資料
庫公告日起一年。
(3)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
,辦理減收優良廠商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之作業
;其減收額度為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4)機關辦理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依優良廠商得獎紀錄納為最有
利標、評分及格最低標之評選加分項目,其方式為評審項目單
獨列項。特優者,加五分;優等者,加三分;佳作者,加二分
。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採購,就評選加分項目之計分,以該獲
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計算。如投標廠商獲多個獎項,採累加方
式加分,並得訂定加分上限。其中工程採購評選加分僅適用於
得獎工程或設施維護標案之規模級距以下之預算金額採購案。
(5)投標廠商獲國外政府二年內之相關工程品質優良同等獎項,經
本會審查同意者,納入前小目採購評選加分項目。
(6)機關辦理採購,依招標文件規定優良廠商減低估驗計價保留款
額度,特優者,減低百分之三;優等者,減低百分之二;佳作
者,減低百分之一。如得獎廠商獲多個獎項,採擇優方式辦理
;獎勵期滿而尚在履約期限內者仍適用。已決標之契約無減低
約定者,機關得依得獎廠商之申請及前述減低額度,合意變更
契約。
(7)特優及優等者,經公告於優良廠商資料庫之廠商,得由機關依
政府採購法規定優先邀請比價。
(二)個人貢獻獎:
1.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幅。
2.由本會函請獲獎者之主管機關及廠商,對所屬人員依貢獻度及相
關規定辦理獎勵。特優者,最高記二大功;優等者,最高記一大
功;甲等者,最高記功二次。
(三)特別貢獻獎:頒發獎座一座。
得獎廠商參選及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取消該屆金質獎
資格,不再適用本優惠規定,並自本會網路公告名單移除,且次屆不
得被推薦參加公共工程金質獎:
(一)經各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且尚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二)得獎工程完工前或設施維護完成前發生死亡職災或因品質不佳發生
重大事故。
得獎工程或設施維護自參選至頒獎之次年起五年內,如有嚴重設
計、施工或維護問題,並經本會組成複查評估小組審查確定屬情節重
大者,或工程或維護設施損壞且歸責於廠商者,取消該工程得獎廠商
之金質獎資格,不再適用本優惠規定,並自本會網路公告名單移除;
如有涉及機關責任者,主辦機關得獎資格將一併取消。廠商得獎資格
經取消之次屆不得被推薦參加公共工程金質獎。
各工程主管、主辦機關發現所屬工程或設施維護之得獎廠商有前
二項情事發生者,應即函知本會取消廠商得獎資格。
得獎之個人自參選至頒獎之次年起五年內,所負責之工程因個人
操守經有罪判刑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取消其得獎資格。
廠商如獲機關(構)推薦,於查核(抽查)期程內所承攬之工程
累積有二件以上查核成績為丙等者,不具參選資格,惟得向原主管機
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或本會再申請釐清責任歸屬,並應於受推薦時,
檢具相關歸責性之證明文件,提送評審會議決定是否具參選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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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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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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