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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0.11.16 |
發布字號: |
工程管字第1100301078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 |
內容: |
修正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第三點
三、績效考核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初評作業:
1、本小組於每年五月、八月、十一月及次年二月底前,依各受考查
核小組函送本會備查之查核結果,進行書面審查。其配分以百分
之二十五為原則。
2、本小組每年邀各受考查核小組進行實地查證一次,必要時得予增
加,或採書面審查方式辦理。其配分以百分之六十五為原則。另
績效考核會委員必要時得隨同實地查證。
3、為維持查核運作基本功能及效益,各受考查核小組應依一般績效
項目,於提報考核期程最後一季季報表時,併檢附相關佐證資料
一併敘明。其配分以百分之十為原則。
(二)複評作業:
1、績效考核會應就本小組初評結果進行審議並評分後,決定績效考
核等第及名次。
2、複評作業各項配分,必要時得由績效考核會調整之。
3、績效考核會開會時,得視實際情況邀請受考機關列席陳述意見。
書面審查評分表、實地查證評分表、一般績效評分表及複評績效
考核評分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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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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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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