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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0.08.18 |
發布字號: |
工程管字第11003007881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 |
內容: |
修正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
一、依據: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
二、班別: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班。
三、目的:本班係屬工程品管人員在職專業訓練,充實工程品管人員專業
領域及管理領域之新知,加強品管人員專業素養,提升公共工程施工
品質。
四、主管機關:為「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頒行之機關。
五、代訓機構:主管機關核准之訓練機構。
六、回訓時數:每四年回訓總時數至少為三十六小時。
七、回訓課程:
(一)以三十六小時為一單元課程,由代訓機構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自行
規劃單元課程及各科別時數。課程內容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八點之規定。
(二)代訓機構規劃之單元課程、時數、教材講義、試題等應函送主管機
關備查,教材講義並由各代訓機構自行編印。
八、報名資格:
(一)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共工程品管工程師班」結業證書者。
(二)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者。
參訓學員應繳驗上述結業證書正本,並繳交結業證書及身分證件
影本,影本應加蓋學員私章或簽名,經代訓機構審查無誤後,於影本
上加蓋「與正本相符」字樣戳章。
九、出勤考核:上課期間由代訓機構駐班人員確實查核,點名單並由上課
講師及駐班人員簽名,其規定如下:
(一)每小時點名一次,並在點名單上作成紀錄。
(二)上課後遲到二十分鐘以內者,每次扣二分。
(三)上課後遲到二十分鐘以上者,視為缺課一小時。
(四)缺課一小時扣五分。
(五)公布欄必須公布學員缺席時數統計表。
(六)上課時學員應將通訊器材關閉或設定為靜音,如發出聲響勸告不聽
者,扣二分。
學員受訓期間缺課(含遲到、曠課及請假時數)總時數不得超過
六小時;如係病假、近親喪假、國家考試、軍事點召、訂婚、結婚、
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檢附證明文件並辦妥請假手續者得不計入
扣分,並得申請延訓補課一次。
學員應於請假日前辦妥前項請假手續,因急病或緊急事故得於事
後三日內補辦完成,未依規定辦理者,一律視為缺課。學員請假單及
證明文件應併入結訓成果報告中提送主管機關。
十、成績考核:
(一)成績比重(1)出勤考核一百分,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2)期末
綜合測驗一百分,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五。
(二)前款二項成績及格分數均為七十分,其中任一項不及格者,不計算
總成績。
(三)總成績一百分,及格分數為七十分(含)以上。
(四)期末綜合測驗考試題型以五十題選擇題為主,配分每題二分,考試
時間為六十分鐘。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未參加期末綜合測驗者以零分計算。
(六)期末綜合測驗未達七十分者得參加補考,並以二次為限,由代訓機
構通知統一補考時間。每位學員補考至遲應於結訓後半年內完成;
補考無故缺考二次或未於結訓後半年內完成補考者,喪失補考資格
,但情形特殊,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補考及格者,期末綜合測驗成績以七十分計算。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回訓證明:
(一)考試作弊。
(二)缺課總時數超過六小時。
(三)冒名頂替上課。
(四)受訓資格不符規定。
(五)總成績未達七十分。
(六)期末綜合測驗經補考二次,仍未達七十分。
(七)喪失補考資格。
十二、已核發回訓證明,經查獲違反前點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回訓
證明。
十三、如有未盡事宜,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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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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