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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民間團體辦理有關公
共工程之研討活動,以促進工程技術及資訊之交流,提升公共工程品
質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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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民間團體,指依法向其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設立之非營利團
體。
各級學校、學術機構、財團法人及智庫申請補助,得比照本要點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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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法設立且會務運作正常之民間團體,於辦理公共工程有關之下列研
討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費用:
(一)在國內舉辦之國際會議。
(二)在國內舉辦之學術研討會。
(三)在國內舉辦之講習會、觀摩會。
(四)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之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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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經費之額度及用途或使用範圍如下:
(一)核予單一補助案之經費用途以支用印刷費且額度不超過該活動全部
經費五分之一為原則。但本會相關業務單位認有增加之必要時,得
簽奉核可後,不受五分之一之限制。
(二)其他特殊重要研討活動補助費用之額度及用途或使用範圍,得以專
案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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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活動舉行前一個月檢附活動計畫書(包括
活動名稱、宗旨、內容、時程、對象、地點、活動方式及預期效益
等)及活動經費概算表函送本會辦理。
(二)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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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之案件,其審查事項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由本會相關業務單位就下列事項辦理審查,並建議補助金額:
1.活動內容與主管業務之相關性。
2.活動內容是否配合本會施政工作重點。
3.活動方式是否促進工程技術及資訊之交流。
4.活動宗旨是否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水準。
(二)本會秘書處應就其活動經費編列、籌措及分擔情形,參酌前款相關
業務單位意見,簽核補助金額。
(三)年度補助經費之審查,依申請補助之民間團體辦理研討活動舉辦時
間,分上半年度與下半年度辦理,上半年度補助經費額度以不超過
總經費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四)本會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審核表格式如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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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同一年度內,核予同一民間團體辦理活動之件數以不逾三件為原
則。本會個別業務單位於該三件範圍內,得視業務關連性,敘明原因
,提出優先補助建議,每年以不逾二件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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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本會補助之民間團體對補助經費之執行,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辦理。本會
於核定同意補助後,敘明相關規定函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確實辦理,
相關內容如下:
(一)本會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虛報、浮報等情事,受補助之民間團體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
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及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
年。
(二)受補助民間團體之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四條規定。
(三)受補助之民間團體辦理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
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民間團體之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
補助比例繳回。
(五)受補助之民間團體如使用本會補助經費而產生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
之金額,應於收支清單載明,本會得視活動盈餘情形扣減補助金額
。
(六)本會應於辦理核銷時,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助案件
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七)本會補助經費應以各項支用單據原件辦理核銷。
(八)受補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第九點規定
所提出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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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核銷程序及應備文件:
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至遲於年度結束前)
檢附收據、收支清單、支用單據黏存單(附件二)、支出分攤表(附
件三)、成果報告(論文集及參加人數)及績效自評報告等資料,函
送本會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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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及考核:
補助經費之核銷由本會相關業務單位擇定適當績效衡量指標辦理活動
成果績效評核,除採書面資料評核外,必要時得採實地出席活動方式
辦理。本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研討活動出席或未出席評核報告格式如
附件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