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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使公共工程計畫順利推展,避免發生開工後
即停工、終止或解除契約情形,期能有效執行政府預算並維護廠商權
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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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公共工程開工
條件檢核,除依法令完成相關事項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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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注意事項所稱公共工程,指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
上之工程。
機關辦理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之工程,得比照本注意事項規定辦
理。
搶修、搶險工程、以開口契約或統包方式辦理之工程不適用本注
意事項,其執行過程得參照第四點附件一所列項目自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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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應自規劃設計階段即預先檢討「公共工程開工管
制條件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以下簡稱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格式
如附件一)所列項目,妥善排定作業時程,並於招標前確實辦理完成
並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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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招標前,應查填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並經機關首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檢核作業流程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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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應辦事項檢核表如全部項目檢核結果為「無需辦理」或「已完成
」,機關可續行辦理招標工作;如有項目檢核結果為「未完成」,除
有個案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標外,應於完成後始
得招標。
前項所定報經上級機關同意後始得進行招標,上級機關得衡酌機
關作業能力及執行效率,授權機關自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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