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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加強公共工程管理機制
,促使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依契約規定如期如質履約並重視執行績效,
及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對於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
之責任,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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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
之工程採購,其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作業(以下簡稱計分作業),
依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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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關依本要點辦理計分,基本分數為七十七分,滿分為一百分,其計
分指標、計分項目及計分基準如附表一,出具之計分表格式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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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應將涉及計分且已確認之施工廠商履約事實資料,於事實發生後
之次月十日前,登錄於工程會之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標
案管理系統,網址http://cmdweb.pcc.gov.tw/pccms/owa/cmdmang.
userin)。未依期限登錄者,應儘速補辦。
前項機關登錄之資料,如有錯誤或遺漏,經機關自行發現或接獲
施工廠商書面通知後,應即辦理更正作業。
前項施工廠商書面通知內容如涉及履約事實認定,依法得循異議
、申訴、履約爭議處理機制或其他法定程序辦理者,機關應告知該施
工廠商依各該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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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於工程驗收完成後二十日內,應將完整之計分事實資料填報於標
案管理系統,並辦理計分作業。但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得經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延期,並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延期理由及預定
完成時間。
計分內容經機關承辦人員填報,及其內部指派之審查人員覆核後
,應循行政程序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並以書面通知施工廠
商計分結果。
前項承辦人員辦理計分作業,及審查人員辦理覆核作業,完成後
應填具檢核表,如附表三。承辦人員及審查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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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廠商對於履約計分結果如認為不符合履約事實者,得於收到書面
通知後十日內以書面向機關提出意見。逾期提出者,機關如認為其意
見有理由時,仍得處理。
施工廠商所提意見不合理者,機關應通知該廠商維持原計分結果
;意見合理者,機關應修正計分。
機關應自收受書面意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施
工廠商。機關逾期處理者,施工廠商得以書面向該機關之上級機關反
映,由上級機關通知該機關儘速辦理。
施工廠商對前項機關之處理結果仍有意見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
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上級機關提出意見。逾期提出者,上級機關如認
為其意見有理由時,仍得處理。
施工廠商所提意見不合理者,上級機關應通知施工廠商維持原計
分結果;意見合理者,上級機關應通知機關修正計分。
上級機關應自收受書面意見次日起十五日內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
知施工廠商及機關。
處理意見作業流程如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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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計分所依據之事實如有變更而須修正計分結果者,機關除依計分基準
調整計分外,應於標案管理系統註明修正原因,並循第五點規定程序
辦理,以書面通知施工廠商調整後之計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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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關審查人員辦理覆核,應依據工程執行相關資料,審查承辦人員於
標案管理系統所填報履約事實內容之完整性,並根據計分基準檢核各
計分項目之加減分及總分之計算是否正確。如發現有錯誤或遺漏情形
,應即要求承辦人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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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機關承辦人員及審查人員,均應確認填報於標案管理系統之計分內容
,與書面通知施工廠商計分結果之內容,二者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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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個別工程於標案管理系統登錄之計分資料,開放機關及該工程施工廠
商上網查閱。
前項資料經機關確認有政府採購法所定之異議、申訴、調解、仲
裁或訴訟等爭議處理程序者,應予以註記;並於完成爭議處理程序後
登錄處理結果。
機關得將施工廠商之履約情形計分成績,列為辦理工程採購以最
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決標之履約績效評選或評分項目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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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廠商以共同投標得標之工程,就簽約廠商合併辦理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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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因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工程全部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機關免
辦理計分作業。部分解除或終止契約,機關計分有困難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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