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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規範各項行政資訊刊登行 政院公報作業,依據「行政院公報發行要點」及「行政院公報編審作 業注意事項」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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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應刊登行政院公報之行政資訊如下: (一) 法規: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之命令及指定法規施行日期之 令;或有法律授權依據,具對外效力,需踐行預告程序及送立法院 查照之非屬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所列 7 種名稱之法規命令。 (二) 行政規則: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行政規則。 (三) 公告及送達:公告包括法規命令訂定、修正草案及廢止案之預告; 權限委任、委託之公告;舉行聽證前之公告;依法規應刊登公報之 公告事項。送達包括對不特定人之送達;公示送達;一般處分之送 達。 (四) 處分:依法規規定應刊登公報之處分。 (五) 其他:勘誤及經簽院核定刊登公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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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刊登行政院公報應備妥下列相關資料: (一) 預定刊登公報書函 (僅用於發布日生效之法規及行政規則) 。 (二) 送刊公報書函。 (三) 發布令、分行函或其他公文書。 (四) 前款公文書之可編輯電子檔 (由承辦人製作) 與影像掃描檔 (由秘 書處製作) 。 (五) 第三款公文書之附件電子檔 (由承辦人製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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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送刊作業: (相關函稿如例稿) (一) 法規及行政規則類: 1.訂定、修正或廢止法規、行政規則時,發布或分行日期須與當期 公報出刊日期一致。 2.本會至遲應於當期公報出刊前 2 個工作日中午 12 時前,將「 預定刊登公報書函」附發布令 (分行函) 稿傳送至編印中心。 3.於當期公報出刊日上午 10 時前,將「送刊公報書函」附發布令 (分行函) 傳送至編印中心,完成刊登作業。 (二) 公告及送達、處分及其他等類: 1.以「送刊公報書函」辦理刊登作業。 2.法規命令公告「預告期間」之起始日,應配合公報出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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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行政院公報專責單位為秘書處,並指定專責人員,會同法規委員 會負責本會刊登行政院公報資料及內容格式之審查,並辦理本會配合 公報發行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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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送刊資料之確認: 專責人員於發文日下午 2 時前收受編印中心之電子郵件通知後,應 即確認資料內容與格式,確認無誤後,應於當日下午 4 時前經公報 管理系統回報編印中心,完成刊登作業。但送刊資料有誤時,專責人 員應即通知編印中心取消刊登,並通知主辦單位重新發文辦理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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