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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工程企字第1110100107號函
法規體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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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成立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以
    下簡稱委員)公正辦理評選,避免爭議,特訂定本須知。
二、委員應知其所擔任之工作為無給職,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

三、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
    標廠商之分包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
        委員對於所知悉之招標資訊,應予保密。
        委員不得與所辦採購案有利益關係之廠商私下接洽與該採購案有
    關之事務。
        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
    成員,或協助履約。

四、委員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受任何
    請託或關說。

五、委員不得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規定之行為。
        機關發現委員有前項行為者,應予解聘。其屬自主管機關會同教

    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建議名單遴選者,並應通知主管機關

    ,以作為將其自名單除名之依據。
        機關對於主動求取擔任委員事宜之人員應不遴選其擔任委員。

六、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下列不得被遴選為委員或有
    應辭職之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者。
(五)就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
      者。
(六)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
      、委任或代理關係者。
(七)委員認為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八)有其他情形足使受評選之廠商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經受
      評選之廠商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機關提出,經採購評選委員會作成
      決定者。

七、委員訂定、審定評選項目及其配分或權重,不應以有利或不利於特定
    廠商為目的。

八、委員評選及出席會議,應全程參與並親自為之,不得代理,避免遲到

    早退。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如均無法出席會議,應檢討會議時間之妥適性

    及召集人、副召集人未出席會議之原因,並另訂時間開會,必要時得

    於例假日或夜間辦理。
        出席評選會議之外聘評選委員,機關得依行政院訂定「中央政府

    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及審查費,並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支給交通費。其有審查費者,應於開會前依機

    關指定之期日前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九、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

    ,不得變更或補充。其有輔以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者,廠商簡報及委

    員詢問事項,應與評選項目有關;廠商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

    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考量。
        前項簡報及現場詢答,非屬採行協商措施性質,不應要求廠商更

    改投標文件內容。
        委員對於不同廠商之詢問及態度,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勿在廠商面前對個別廠商公開誇讚或批評。
        委員評選後,應於機關備具之評分(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

    之評分或序位,並簽名或蓋章。
        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

    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

    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

十、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委員應提交採購評選委員會

    議決或依採購評選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
        採購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

    ,應由採購評選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十一、委員對於受評廠商之投標文件內容及資料,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
      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不得挪作他用。評選後亦同。
          廠商之投標文件應於評選後由機關收回保存。未收回者,由委

      員自行銷毀並負保密之責。

十二、機關於評定最有利標後,將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公開全
      部委員姓名、職業及評定最有利標會議之出席委員姓名。
          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及機關於委員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

      表,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機關將允許投標廠商申請閱

      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機關對於各出席委員之評分或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十三、本須知由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機關於通知委員派兼或聘兼事宜時
      一併附於通知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