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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1080300528號 函
法規體系: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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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增進公共工程施工資訊公開透明化,提昇施工團隊榮譽感及責任心
    ,激勵社會大眾關懷公共建設之熱忱,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
    採購之品質管理、環境保護及施工安全衛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
    關)設置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
    定。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設置工程告示牌。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新建、特殊或具紀念性質之工程,應設置

    竣工銘牌。

四、工程告示牌應於工程設計時納入設計圖說,或於契約明定廠商應於開
    工前將工程告示牌相關施工圖說報機關審查核可後設置。
        竣工銘牌應於工程設計時,納入設計圖說。

五、工程告示牌,除建築工程外,其餘工程以不少於兩處為原則;必要時
    ,機關得調整之。
        竣工銘牌以同一工程計畫或構造物整體規劃設置為原則,設置方

    式、數量、地點由機關決定;若無適當位置可供設置時,經機關核定

    得免予設置。

六、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應設置於明顯易見處,且以避免妨礙交通、景
    觀、佔用道路、危害安全為原則。

七、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之位置、規格、型式、材質、色彩、字型等,
    應考量工程特性、周遭環境及地方民情設置,並以下列規格為原則:
(一)工程告示牌:巨額之工程,長五百公分,寬三百二十公分;查核金
      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長三百公分,寬一百七十公分;未達查核
      金額之工程,長一百二十公分,寬七十五公分。
(二)竣工銘牌:長八十公分,寬五十公分。
        前項規格機關得調整之。

八、一般公共工程之工程告示牌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主辦機關、設計單
    位、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工程概要、施工起迄時間、工地主任(負
    責人)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來源(包含中央
    政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全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
    報專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品質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
    管理人員姓名與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
    應再增列工程效益等。(如附表及附圖一至三)
        建築物公共工程之工程告示牌基本內容為工程名稱、起造人、設
    計人、監造人、承造人、工程概要、施工起迄時間、工地主任(負責
    人)姓名與電話、專任工程人員姓名與電話、經費來源(包含中央政
    府機關補助經費)、重要公告事項、建築地址或地號、建造執照、全
    民督工電話及網址等相關通報專線;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增列品
    質管理人員、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姓名與電話及工程透視圖或平面
    位置圖等;巨額以上之工程應再增列工程效益等。(如附表及附圖四
    至六)
        竣工銘牌之基本內容為工程計畫或工程名稱、主辦機關、設計單
    位、監造單位、施工廠商、竣工日期、工程建造金額及經費來源(包
    含中央政府機關補助經費)等。

九、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之內容應正確,並採中、英文對照且字體清晰
    ,如有破損或老舊應即時更新;工程告示牌內容如有變動時,應即時
    修正,並將變動原因摘要公告。
十、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時,應將工程告示牌及竣工銘牌設置費用列入發包
    預算,並按實際狀況,可量化部分應盡量分解細項,難以量化部分以
    一式編列。
十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將工程告示牌列入查核項目。
十二、各機關得依本要點,另訂作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