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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獎勵優良採購人員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利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就其採購人員
辦理採購業務成效優良者(以下簡稱優良採購人員)予以獎勵,以激
勵採購人員士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機關現職承辦採購人員,包括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
、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或爭議處理之人
員,包含其主管,對於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著有貢獻,足堪獎勵者
。
三、本要點之評審及獎勵作業,由機關視實際需要辦理。
四、優良採購人員條件及資格: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有具體個案事證並具採購成效者,得列為優良
採購人員:
1.承辦採購業務公正專業嚴謹,兼顧採購效率、功能及品質。
2.妥善運用採購策略,包含採用電子化採購、協商措施、全生命週
期採購策略、循環經濟措施或新科技新工法等情形。
3.採購標的符合使用效益,包含符合預期或更佳、服務人民、促進
經濟發展、提高行政效能、解決社會問題、推動重大政策或促進
公共利益等情形。
4.提出採購興革意見或有積極作為,致有節省公帑、發揮預算支用
價值等情形。
5.採購程序或履約管理作業,其實際執行進度較預定期程超前。
6.達成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採購目標,包含節能減碳措施、採
購環境保護產品、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產
品或勞務等情形。
7.妥適處理遭遇之採購問題,未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書
指明違反採購程序,或經採購稽核小組稽核監督結果無重大違失
。
8.其他經機關認定戮力辦理採購作業具有成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為優良採購人員:
1.最近二年內有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2.最近二年內辦理採購業務有明顯疏失,對機關或廠商造成損害。
3.辦理採購業務涉嫌不法,於調查、偵查中或已經起訴,或已受處
分、有罪判決或緩起訴處分確定。
4.其他經機關認定之不適宜情形。
五、評審:為獎勵優良採購人員,機關成立評審會,負責評審工作。其評
審規定如下:
(一)評審組織:
1.評審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人員或其他公正人士兼任。
2.評審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
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
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3.評審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行迴避: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為受評人。
(2)本人或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二)評審方式:進行書面評審,必要時得通知受評人說明。
(三)評審作業程序:
1.評審會召開評審會議,就評審資料進行綜合評審,擇優審定優良
採購人員。
2.評審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四)評審結果:評審會議結束後,於機關網站公布優良採購人員名單。
六、獎勵方式:優良採購人員之任職機關,依其貢獻度及相關規定辦理敘
獎並優予考績。敘獎額度以記一大功為上限。
七、其他:
(一)評審委員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之情形:
1.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2.藉評審之便,蒐集與評審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他不當之要
求。
3.洩漏因評審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4.未經召集人或評審會會議決定,自行辦理評審。
5.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二)其他未盡事宜,機關得視需要自行訂定相關作業規定。
八、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得就具有特殊事蹟之優良採購人員辦理獎勵,其
評審作業得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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