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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辦公處所空間及面積規劃原則第三點
三、各機關應按編制員額人數規劃辦公處所之空間及面積,其規劃原則如
下:
(一)機關人員類型區分五等級,其辦公室面積分配如附表一。
(二)一般性共通空間得視需要酌設會議室、會客室(接待室)、檔案室
、茶水間、廁所盥洗室、哺(集)乳室、托育及教保服務空間、警
衛室、圖書室、停車空間、儲藏室、司機室及其他有關處所,並應
視實際需要分項評估計算,如附表二。
(三)特殊性空間應視機關業務屬性與任務需求之不同酌設之,並擬訂實
際需求面積,除軍事機關外,應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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