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回訓課程: (一)以三十六小時為一單元課程,由代訓機構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自行 規劃單元課程及各科別時數。課程內容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八點之規定。 (二)代訓機構規劃之單元課程、時數、教材講義、試題等應函送主管機 關備查,教材講義並由各代訓機構自行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