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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正「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第七點,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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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管理處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6.09.04
發文字號: 工程管字第10600277420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生效日期: 106.09.04
主  旨: 修正「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第七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名稱: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
原法規名稱:
說  明:
辦  法:
法規內文:

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第七點修正規定

七、回訓課程:
(一)以三十六小時為一單元課程,由代訓機構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自行
      規劃單元課程及各科別時數。課程內容應符合「公共工程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要點」第三點及第八點之規定。
(二)代訓機構規劃之單元課程、時數、教材講義、試題等應函送主管機
      關備查,教材講義並由各代訓機構自行編印。

立法理由:
  • 7.1060904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 自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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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部:110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中油大樓) 
    電話總機: 02-87897500 傳真電話:02-8789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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