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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10.01.14 |
發布字號: |
工程管字第1090301340號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法規名稱: |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 |
內容: |
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
一、為推動公共設施維護管理情形之資訊公開,特訂定本要點。
二、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除依相關法令公開其負
責維護管理之公共設施相關資訊外,並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適用之公共設施類別範圍如附表;其維護管理資訊以公開為原
則,涉有機敏性或依法令不得公開之內容者,從其相關規定。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養護機關:指執行公共設施養護作業之機關,包括自行養護者及受
其他機關委託代為養護者。機關委託民間機構執行養護,以辦理委
託者為養護機關。
(二)養護管理機關:指養護機關之上一級機關。其無上一級機關者,由
該機關辦理養護管理機關之作業。
(三)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養護管理機關隸屬之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在
地方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五、本要點之作業如下:
(一)養護機關定期盤點負責養護之公共設施,並將其維護管理資訊傳送
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指定之電腦資料庫。
(二)養護管理機關定期考核所屬養護機關傳送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之
情形;考核規定得自行訂定,並視成效調整。
(三)主管機關督導所屬(轄)傳送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之情形,並定
期彙整其維護管理資訊公布於其機關網頁。
六、工程會每年就主管機關執行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之情形辦理評
核。
主管機關得就評核結果,依相關規定辦理人員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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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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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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