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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發布機關: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發布日期: |
109.11.02 |
發布字號: |
工程技字第1090201171號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法規名稱: |
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 |
內容: |
修正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二、中央政府各機關辦理新建公共工程或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辦理
受中央政府補助比率逾工程建造經費百分之五十之新建公共工程時,
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災後緊急處理、搶修、搶險。
(二)災後原地復建。
(三)原構造物範圍內之整建或改善。
(四)已開發場所且經自評確認無涉及生態環境保育議題。
(五)規劃取得綠建築標章並納入生態範疇相關指標之建築工程。
(六)維護管理相關工程。
八、生態保育措施應考量個案特性、用地空間、水理特性、地形地質條件
及安全需求等,因地制宜依迴避、縮小、減輕及補償等四項生態保育
策略之優先順序考量及實施,四項保育策略定義如下:
(一)迴避:迴避負面影響之產生,大尺度之應用包括停止開發計畫、選
用替代方案等;較小尺度之應用則包含工程量體及臨時設施物(如
施工便道等)之設置應避開有生態保全對象或生態敏感性較高之區
域;施工過程避開動物大量遷徙或繁殖之時間等。
(二)縮小:修改設計縮小工程量體(如縮減車道數、減少路寬等)、施
工期間限制臨時設施物對工程周圍環境之影響。
(三)減輕:經過評估工程影響生態環境程度,兼顧工程安全及減輕工程
對環境與生態系功能衝擊,因地制宜採取適當之措施,如:保護施
工範圍內之既有植被及水域環境、設置臨時動物通道、研擬可執行
之環境回復計畫等,或採對環境生態傷害較小之工法或材料(如大
型或小型動物通道之建置、資材自然化、就地取材等)。
(四)補償:為補償工程造成之重要生態損失,以人為方式於他處重建相
似或等同之生態環境,如:於施工後以人工營造手段,加速植生(
考量選擇合適當地原生植物)及自然棲地復育。
十二、工程主辦機關應填具公共工程生態檢核自評表(附表),並檢附檢
核事項結果之佐證資料、生態檢核工作所辦理之生態調查、評析、
現場勘查、公民參與及保育對策研擬等過程及結果之文件紀錄。各
工程計畫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參酌工程及生態環境特性訂定相
關紀錄格式或作業手冊,以利執行。
十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督導各工程計畫執行時落實生態檢核:
(一)加強工程全生命週期審核及管控:
1.計畫及規劃設計內容之各審查層級機關應確實審查工程主辦機
關生態檢核之自評內容,其中屬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
作業要點第七點應送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
)審議案件者,應依「基本設計審議要項表」項目檢附生態檢
核之審查結果。
2.施工階段辦理施工查核時,應將生態檢核列為施工查核重點項
目之一。
3.未依照生態檢核程序進行之計畫或發現影響生態環境引發爭議
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要求工程主辦機關立即停止,檢
討規劃及工程進行,並提出改進作法。
(二)應辦理生態檢核之工程計畫,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統一
友善資訊公開平台,應包含下列內容,並將資訊依工程作業階段
適時公開:
1.作業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建立之生態檢
核機制、作業手冊、計畫審核及管控機制。
2.個案內容及查詢統計:
(1)個案內容:如各工程計畫內容、規劃設計方案、各階段生態
檢核資訊(含相關附件)、工程預期效益、執行成效及計畫
區域致災紀錄等項目。
(2)查詢統計:生態檢核執行成效統計分析資料。
3.資源分享:
(1)教育訓練課程資訊及教材。
(2)落實生態檢核機制、公民參與、採用兼顧安全及營造生態環
境工法或作法等之示範案例。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將前項第二
款所定事項前一年度執行情形,提送工程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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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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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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