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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醫療需求,強化公立醫療院所工程品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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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機關辦理公立醫院與衛生所工程,應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
下簡稱〈工程會〉頒行之「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手冊」及本注
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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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主管機關核定計畫前,應審查所屬機關興辦計畫之目標、需求、
預期效益、經費與營運管理之財務計畫、風險評估及計畫期程等;審
查時得邀集工程專業領域專家、營建管理專家、具實務經驗之學者及
醫療專業人員等組成委員會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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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關因專業人力或能力不足無法自行辦理,得洽請專業機關代辦或委
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
機關洽請專業機關代辦,應釐清洽辦、代辦機關權責與代辦事項
合理期程及相關作業機制;其餘相關事宜,參考工程會頒行之「機關
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注意事項」。
機關洽請專業機關代辦,應要求代辦機關檢討辦理下列事項:
〈一〉對於招標、決標、訂約等各項作業時程加以管控。
〈二〉招標前應檢視標案內大宗物資價格變動與市場行情,並及時修訂底
價。
〈三〉招標文件中之投標廠商資格訂定、契約條文與技術規範、決標方式
等應量化、明確。
〈四〉對於投標文件內容、投標廠商及其分包廠商資格審查提供專業評比
與建議。
〈五〉如有多次流標,對於流標案件應檢討原因,適時調整招標條件再行
招標。
專業代辦機關對設計圖說應詳加審查,審查重點含下列項目:
〈一〉各樓層使用空間及動線。
〈二〉具污染性空間與非污染性空間之阻隔及廢棄物存放應符合標準。
〈三〉確保供電系統如基本供電、緊急發電、特殊供電等系統穩定性。
〈四〉確保不同空間之空調系統能依感染等級符合標準。
〈五〉防災、救災計畫所需之緊急逃生路線與指標設置。
〈六〉管線穿越特殊空間之防護措施。
〈七〉儲存及緊急救災應變及其他臨時彈性空間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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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機關委託專案管理廠商辦理,相關事宜參考工程會頒行之「委託專案
管理模式之工程進度及品質管理參考手冊」,並比照前述各項專業機
關代辦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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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關於施工階段應加強工程進度管理,其注意重點如下:
〈一〉承攬廠商應依契約工程期限,於整體施工計畫內依規劃之施工步驟
繪製施工預定進度圖表,並敘明進度計算基準;以計畫評核術〈PE
RT〉等方式,對關鍵性工程進行管理;並考量施工詳圖送審日期、
主要材料、設備進場日期、各分項工程起始日期,標示要徑工程,
作為控制材料、設備進場檢驗及契約變更時佐證。
〈二〉承攬廠商應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送分項工程施工計畫、施工規
劃、進度檢討及預定作業進度表,並詳列配合施工所需之人力、機
具、設備及材料。
〈三〉工程完工期限除經主辦機關核定變更履約期限外,不得更改;如承
攬廠商依契約申請工期展延時,應注意工期展延之起算基準,由監
造單位詳實審查,並經主辦機關核准後,調整整體施工進度圖表。
〈四〉工程因故停工,應詳實審核停工原因,經監造單位審查核准後,除
通知承攬廠商外,得副知主(會)計單位,並填寫工程明細表及晴
雨表;停工原因解除後,應洽承攬廠商提具復工報告,明列復工日
期後依程序簽核,並副知主(會)計單位。
〈五〉定期召開施工進度檢討會,就實際進度與預定進度之差異,進行檢
討分析,並針對異常情形,研擬具體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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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機關除應依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規定,落實辦理施工品質
管理作業外,並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確認已將上開要點規定及品質缺失懲罰性違約金規定,納入委託專
案管理、委託監造及工程之招標文件內。
〈二〉應於委託監造之招標文件,編列材料及設備抽驗費用,以確保材料
及設備品質。
〈三〉各分項工程施工計畫提出後,應邀集監造單位、施工廠商及協力廠
商召開施工說明會。
〈四〉設置工程督導小組,得外聘建築及機水電等工程專家協助參與督導
工作。
〈五〉對工程缺失,應督導監造單位追蹤施工廠商限期改善,並留存紀錄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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